非法采伐珍稀野生香樟 獲刑3年緩刑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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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8日,湖南臨澧法院對一農(nóng)民因非法采伐珍稀野生“香樟”的案件公開宣判,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,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
2011年4月,曾擔任過村護林員的臨澧縣太浮鎮(zhèn)農(nóng)民李某明知野生樟樹(香樟)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,在未辦理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》的情況下,非法收購臨澧縣太浮鎮(zhèn)農(nóng)民王某承包責任山上的野生樟樹(香樟)7株,并雇人將其中一株單桿和一株三桿樟樹非法采挖后欲轉賣他人移栽。
2011年4月,曾擔任過村護林員的臨澧縣太浮鎮(zhèn)農(nóng)民李某明知野生樟樹(香樟)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,在未辦理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》的情況下,非法收購臨澧縣太浮鎮(zhèn)農(nóng)民王某承包責任山上的野生樟樹(香樟)7株,并雇人將其中一株單桿和一株三桿樟樹非法采挖后欲轉賣他人移栽。
2011年4月30日,李某已將2株野生樟樹(香樟)伐倒,正在截除側枝時,被臨澧縣森林公安局查獲,所采挖的兩株樟樹被依法扣押。經(jīng)鑒定,所采伐的兩株樟樹均為野生香樟,屬列入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(第一批)》的珍稀樹木,保護級別為II級,林木蓄積合計為1.6623立方米。臨澧縣森林公安局遂立案偵查,李某歸案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,臨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任編輯:宋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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