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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條件:所有進口到澳大利亞的柳木制品與柳條制品都需要進行查驗,看產(chǎn)品是否含有樹皮。柳制品的離岸處理選擇僅限于溴甲烷或環(huán)氧乙烷熏蒸。
新條件:供應商或生產(chǎn)商的樹皮聲明將決定查驗要求。如果聲明不含有樹皮,將按照要求對貨物進行查驗和處理。含有樹皮的產(chǎn)品將不接受離岸處理,貨物必須到港處理。不含有樹皮的柳制品離岸處理方式包括:溴甲烷熏蒸、環(huán)氧乙烷熏蒸、伽馬射線輻照處理、熱處理以及沸水浸漬處理。不含樹皮的貨物,如果隨附可接受的處理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或生產(chǎn)商聲明(生產(chǎn)商聲明僅限于可接受的沸水浸漬處理),將根據(jù)資料放行。不含樹皮的貨物,如果未隨附可接受的資料,將被進行處理。
這一變化將于7月31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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